根据湖南省的相关政策,农村自建房的面积规定如下:

-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。
- 使用荒山荒地建房的,每户占地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。
- 使用耕地建房的,每户占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。
- 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房的,每户占地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。

- 设区的市、自治州和县(市)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,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,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。
农村自建房的审批手续如下:
- 村民申请建房,应当持有建房申请书、建房审批表、身份证和户口簿、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等材料,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。
-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,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。通过后,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。
-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。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,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、用地审批手续。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,依法办理审批手续。
-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办理完毕规划许可、用地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,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。定位放线后,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。